拍 卖 公 告
受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2014年12月12日下午3时在东莞市东城中路达鑫创富中心九楼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物:
拍卖编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物地点 |
被执行人 |
起拍价(元) |
保证金(元) |
集中看样时间 |
备注 |
(2014)东中法拍卖字第15号 |
土地、地上住宅中吴旭海所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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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维多利大道一栋住宅: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2997527号,仅拍卖吴旭海所有的四分之一份额(4713505元*0.25=1178376.25元*0.8=942701元*0.8=754160.8元);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字(1989)第19001910308号(162平方米*3040元每平方=492480元*0.8=393984元*0.8=315187.2元),粤房地证字第2997527号房产所占的另一东府国用字(1989)第1900190910803号土地使用权不予拍卖。2、位于樟木头镇樟洋村中心区一栋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3)第1900190200002号(115.9平方米*3770元每平方=436943元*0.8=349554.4元*0.8=279643.52元)。3、位于樟木头镇圩镇豪翠街3号一栋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17号(101.4平方米*4360元每平方=442104元*0.8=353683.2元*0.8=282946.56元);4、位于樟木头镇圩镇南城大道13号一栋住宅,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0542830号,土地证号为东府集用(1996)第1900190901615号,均仅拍卖吴旭海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房产价值750260元+土地价值461975元}*0.5=606117.5元*0.8=484894元*0.8=387915.2元)。 |
吴旭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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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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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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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
上午10时
在樟木头圩镇居委会门口集中 |
1、本次拍卖为整体份额拍卖;2、本次拍卖共有人吴炳坚、杨东娣、曾丹及相关租户在缴纳拍卖保证金后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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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2014年11月28~12月1日。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4年12月10日下午17:00前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证金账号,不接受现金存款,汇款以到账为准,逾期无效。汇款人本人凭汇款单据和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到拍卖会现场经核实资格后方可参加拍卖。
特别说明:1、汇款单用途栏中须注明拍卖编号,否则无效;2、拍卖不成交的,保证金按原汇款账号退付,退款手续费由汇款人自行承担; 3、同一汇款人对同一拍卖编号标的物只能领取一个拍卖号牌; 4、委托参加拍卖的,被委托人须于拍卖会开始前一小时持委托人证件原件、汇款单据和委托书到中院执行局办理手续,逾期视为委托无效;5、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不得参加竞买;6、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现状拍卖,房产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可以过户的面积为准,拍卖标的所涉及的所有税、费、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买卖双方名下应缴的所有税、费、金等)和成交后过户纳税手续及过户变更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办理,买受人需要承担过户的风险。
对本次拍卖编号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的优先权人,按上述程序报名参加拍卖,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标的查询电话及本公司联系方式:冯小姐0769-23186435 13712443978 传真:23180835
本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东路东侧商业中心F1705号
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号: 收款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建设银行政法支行; 账号:44001775138059888888;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0769-22499762 东莞市融合拍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