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拍协函〔2013〕27号
关于加快启用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通知
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根据省高院、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和省经信委《关于认定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一批名单的复函》(粤经信商贸函〔2012〕3943号)、《关于报送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二批名单备案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3〕216号)及《关于报送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三批名单备案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3〕372号),由省经信委委托我会指导建设的21家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共23个场所,名单见附件),目前已全部建设完成并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核查,并由省经信委发文认定、报送省高院备案。为加快启用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当务之急是依据粤高法〔2012〕303号文关于“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指导建立的公共资源拍卖平台为我省涉诉资产的统一交易场所”的精神,主动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汇报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建设情况和相关管理措施,力争成为当地法院系统涉诉资产拍卖的统一交易场所。在这个问题上,不要等待,也不要观望。各市拍卖业协会、协会办事处(或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领导要亲自出面抓,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充分展示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优势。同时还要主动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请示,进一步争取国资、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在做好司法委托拍卖的基础上,逐步将拍卖中心的服务范围从司法委托拍卖向其他公共资源拍卖领域延伸。
二、加强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宣传。可适当举办一些咨询活动,并通过当地媒体以及各种渠道,让社会大众了解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认可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扩大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影响。
三、要加快部署企业进场拍卖工作。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要在前一阶段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设施;按照《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规则》并结合当地拍卖业的实际,健全企业进场相关管理制度;继续加强网络拍卖的技术培训,提高拍卖中心工作人员素质。
四、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坚持“有偿使用、不谋盈利”的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理事会通过的收费原则,并根据各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进场拍卖收费标准。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属当地协会(办事处)牵头、由企业共同集资建设的,企业进场收费标准由当地协会(办事处)或企业共同商定,并报省拍协备案。
五、从即日起,各中心自行择日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名单
2、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场拍卖协议书(供参考)
3、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岗位职责表(供参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名单
1、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一会场
(场地所属: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
2、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二会场
(场地所属: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
3、广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三会场
(场地所属:广东华友拍卖有限公司)
4、深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深圳市拍卖业协会)
5、珠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珠海华科投资公司)
6、汕头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汕头经济特区拍卖行)
7、佛山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佛山办事处)
8、韶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韶关市国土资源局)
9、河源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广东嘉信拍卖行有限公司)
10、梅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梅州市拍卖行)
11、惠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惠州市路路通拍卖有限公司)
12、汕尾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汕尾市海丰拍卖行)
13、东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14、中山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中山市中宝拍卖有限公司)
15、江门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江门市天平拍卖有限公司)
16、阳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阳江市机电物资拍卖行)
17、湛江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湛江市拍卖行)
18、茂名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茂名市拍卖行)
19、肇庆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广东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清远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清远正顺拍卖有限公司)
21、潮州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潮州市潮法拍卖行有限公司)
22、揭阳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广东群融拍卖有限公司)
23、云浮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场地所属单位:云浮市云兴拍卖有限公司)
附件2:
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场拍卖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广东省《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乙方涉诉资产及相关公共资源类业务应进入甲方统一场所进行拍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拍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取得委托拍卖事项的进场拍卖资格。首次办理进场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人民法院或公共资源委托拍卖机构《委托拍卖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
(8)其他。
二、进场拍卖企业应将拍卖公告样稿报送委托人审定,并依照规定在本地主要报刊、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以及相关网站发布。拍卖公告费用由拍卖企业自理。
三、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委托法院确定,竞买保证金由法院收取。进场拍卖企业应向竞买人提供委托法院《拍卖保证金缴款通知》,指引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四、进场拍卖企业负责办理竞买人登记手续,拍卖中心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拍卖企业经审核竞买人资料齐备、并已依规全额支付保证金后,向竞买人配置竞买登陆账号,而密码是由系统自动生成,直接发送到竞买人所登记的手机上,确保安全。
五、拍卖中心与进场拍卖企业协商确定拍卖会举行时间。如同一日期拍卖中心登记有多场拍卖会拟召开的, 由拍卖中心根据拍卖企业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筹安排。如因拍卖中心相关安排不当,导致拍卖会不能如期举行,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应由拍卖中心承担。
六、拍卖中心应该配备相关应急措施,如因设备故障或特殊情况造成拍卖会无法正常举行的,应提前通知进场企业,或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七、拍卖中心使用统一的拍卖竞价号牌,竞买人凭竞价号牌进入拍卖会场。举行拍卖会期间,非拍卖会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拍卖会场。拍卖会工作人员须佩带工作证,以便标识。
八、相关拍卖业务工作由进场企业负责,拍卖中心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拍卖企业使用会场网络拍卖设备,并协助进场拍卖企业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形成音频、视频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备案。所有数据资料由进场企业自行拷贝保存,拍卖中心不得通过任何途径获取相关业务信息。
九、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中心与进场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经交接,在《进场拍卖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离场。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拍卖企业应将拍卖结果报送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于网站公布。
十、进场收费按照《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规则》规定要求进行收取,标准如下:
拍卖总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及流拍的),服务费不超过500元/场;
拍卖总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不超过1000元/场。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有权于每年度结束视行业具体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上限。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地点: 签定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