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规则
(二 〇 一三年七月修订)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拍卖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 )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监管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商贸函[2013]1380号),结合我省拍卖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根据 《关于确定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统一交易场所的通知》(粤高法〔2012〕303号 ),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指导建设的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
第二条 建设拍卖中心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以“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为目标,并依照《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条 拍卖中心性质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组织,在广东省内地级以上市政府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统一标识。
第四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拍卖中心的管理机构,对全省拍卖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拍卖中心的服务范围:
(一)为广东省拍卖企业从事涉诉资产、公物和罚没物品等公共资源类拍卖活动提供拍卖场地和相关服务; 协助维持拍卖秩序,维护会场治安;
(二) 为行政监管部门和委托人提供拍卖现场或远程实时监控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协助监督进场拍卖活动规范运作;
(三)负责管理拍卖中心场所及设施。。
第六条 拍卖企业接受各级人民法院涉诉资产或公共资源委托拍卖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当地拍卖中心举行拍卖活动。进场拍卖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第七条 进场拍卖企业是人民法院涉诉资产或公共资源类委托拍卖的主体,按照人民法院或公共资源类委托拍卖机构《委托拍卖函》的约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依规实施各项拍卖程序。
第八条 拍卖中心须根据当地实际、场地状况,完善健全如下管理制度:
(一)进场拍卖操作规程。
(二)安全保卫制度。
(三)拍卖信息保密制度。
(四)资金管理制度。
(五)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 进场拍卖
第九条 拍卖企业进场拍卖须与拍卖中心签订《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进场拍卖协议书》,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取得委托拍卖事项的进场拍卖资格。首次办理进场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人民法院或公共资源类委托拍卖机构《委托拍卖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五)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
(八)其他。
第十条 拍卖中心与进场拍卖企业协商确定拍卖会举行时间。如同一日期拍卖中心登记有多场拍卖会拟召开的, 由拍卖中心根据拍卖企业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拍卖中心对进场拍卖企业建立进场拍卖委托事项档案,并每月集中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进场拍卖企业应将拍卖公告样稿报送委托人审定,并依照规定在本地主要报刊、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以及相关网站发布。拍卖公告费用由拍卖企业自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涉诉资产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委托法院确定。进场拍卖企业应向竞买人提供委托法院《拍卖保证金缴款通知》,指引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十四条 进场拍卖企业负责办理竞买人登记手续,拍卖中心可提供必要的协助。拍卖企业经审核竞买人资料齐备、并已依规全额支付保证金后,向竞买人配置竞买登陆账号,密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直接发送到竞买人所登记的手机上,确保安全。
申请网上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提前向进场拍卖企业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手续时,首先在网上拍卖平台提交资料,待拍卖企业审核通过后,到现场提交(或传真)纸质资料。
第十五条 拍卖中心使用统一的拍卖竞价号牌,竞买人凭竞价号牌进入拍卖会场。举行拍卖会期间,非拍卖会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拍卖会场。拍卖会工作人员须佩带工作证,以便标识。
第十六条 进场拍卖企业组织实施、主持拍卖活动,自行配备拍卖会所需文书、资料等。拍卖师须按照《广东省拍卖师职业操守》要求, 仪表端庄、动作规范。
第十七条 拍卖中心应派出技术人员协助拍卖企业使用会场网络拍卖设备,并协助进场拍卖企业对拍卖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形成音频、视频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备案。
第十八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中心与进场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经交接,在《进场拍卖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离场。拍卖日后3个工作日内,拍卖企业应将拍卖结果报拍卖中心,由拍卖中心汇总报送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适时于网站公布。
三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拍卖中心自觉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及所在地登记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拍卖中心统一使用中拍协网络拍卖平台,在线开设远程实时监控端口,广东省内各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人(法院、海关、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等监管机构可藉此对拍卖活动信息和拍卖会现场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第二十条 拍卖中心设视频监控室,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委托人(法院、海关、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现场监管拍卖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拍卖中心发现拍卖企业与竞买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及时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 或直接提交委托人查处,查处结果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处理。
拍卖中心发现拍卖师有恶意串通、有意泄漏保留价等违规行为的, 由拍卖中心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按《拍卖师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通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应进场拍卖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在拍卖中心以外场地召开拍卖会的, 由拍卖中心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查处,并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拍卖中心实行年检制度。每年1月20日前拍卖中心须将上年度运行总结相关资料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 初审,而后上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审核不及格的,则停业整顿;整顿验收不及格的,取消拍卖中心资格。
四 安全保卫
第二十四条 拍卖中心必须配备监控摄像头,对场所内的竞买登记席,拍卖厅、电子竞价室、操作机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监控,确保拍卖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拍卖中心应配备安保人员,负责拍卖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维持会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召开前必须进行拍卖场所安全检查,包括对场所内的设施、电源、监控设备等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会进行过程中, 竞买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如发现竞买人有恶意串通嫌疑的, 拍卖企业有权不予以登记入场; 拍卖师有权责令可疑竞买人离场, 并取消其竞买资格。发现竞买人有暴力扰乱行为的, 拍卖企业应立即制止并报警,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八条 拍卖中心须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密切和社区派出所联系,如发生突发情况,应及时联系社区民警或治安人员到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拍卖中心须配备相关防火设施,如灭火筒、感应喷头等,并保持场地消防通道畅通。拍卖会场禁止吸烟。
五 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进场拍卖企业在拍卖中心召开拍卖会可自带电脑等设备。拍卖会相关资料由进场拍卖企业相关人员掌握、保管,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进场拍卖企业负责办理竞买手续,应对竞买人信息等资料严格保密,竞买登记席应设立监控设施,防止泄露竞买人信息。如发现有恶意获取竞买人信息的,安保人员可依照拍卖中心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如发现有因竞买人信息泄露,导致拍卖会出现恶意串通行为的,进场拍卖企业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拍卖网络账号信息由进场拍卖企业掌握、保管,参与现场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如需获知自己的账号、密码,需凭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竞买登记证明向进场拍卖企业获取。
第三十三条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中心安排的专属竞价室和电脑上进行操作。禁止网络竞买人和现场竞买人混坐竞价;电子竞价室竞买人之间应相互隔离,不得随意走动,防止串标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中心应将拍卖会现场视频刻录3份光盘,分别由拍卖中心、拍卖委托人、进场拍卖企业留存。拍卖中心应对进场拍卖会资料妥善归档保存。
六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拍卖中心实行“有偿使用、不牟赢利”的原则,向进场拍卖企业收取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拍卖总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服务费不超过500元/场;
拍卖总成交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费不超过1000元/场。
拍卖中心每季度须将服务费收取情况,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每年度结束可视行业经营状况调整服务费标准上限。
第三十六条 拍卖中心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并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备案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