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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答疑
[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4/4/11  阅读:1262 ]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答疑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从20133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今后工商部门对拍卖活动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之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13月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的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备案管理制度是本次法规修订的重点。由于拍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工商人员依靠传统的市场巡查等监管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通过拍卖备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卖活动的相关情况。因此,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据介绍,“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新公布的办法对部分备案程序进行了简化。

  根据新办法,拍卖前的备案受理时限由目前的7天缩短为1天;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此外,新办法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今后,具备条件的工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此外,工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方面,完善了关于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的禁止性规定。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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