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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产权交易所之我见
[ 发布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日期:2011/8/26  阅读:1510 ]

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产权交易所之我见

 


 

  近一段时期,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产权交易所的问题在业内外引起空前的关注。特别是在广州地区,更是沸沸扬扬,引起行业内外极度忧虑和不安,成为影响该地区拍卖行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任何一项涉及民生、影响一个行业发展的政策调整,都应讲求合法、合理,体现公平、公正。对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产权交易所,笔者略谈几点看法。

  一、产权交易所不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从事拍卖活动的相应资质,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拍卖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故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参与司法委托拍卖活动。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和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产权交易所只是为各种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市场平台,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从事拍卖活动的相应资质,也不是法律制度安排下的司法委托拍卖的主体和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若让其介入司法委托拍卖业务及其程序,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主体非法。

  另外,因法律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属排他性的法律指定,法律无需就产权交易所这样的机构能不能参与司法委托拍卖另行规定。所以,司法委托拍卖不适用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法律原则。

  二、实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产权交易所的办法,存在着主体地位不明、权利与义务不分且无需担当行为责任的严重法律问题,容易造成拍卖企业与产权交易所双方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清,给拍卖活动造成混乱。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实施办法各异,但归纳起来,基本类似,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入册人民法院的拍卖机构依然是司法委托拍卖的主体,即委托拍卖合同由人民法院与随机中标的拍卖企业间签订,拍卖会由拍卖企业组织和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成交合同由拍卖企业与买受人订立。

  2、由产权交易所负责发布(或代为发布)拍卖公告、对外展示拍卖标的等,交易过程由其给予管理和规范;

  3、每次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在拍卖企业的佣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如果按照上述办法实施,将存在三大问题:

  第一,拍卖活动是具有特殊的运作规律和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市场交易方式,各项程序之间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拍卖程序均有明确规定。让不是拍卖活动运作主体的产权交易所实施部分法定的拍卖程序,例如刊登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等等,把拍卖的法定程序割裂开来,那就会造成主体地位不明、权利与义务不分,给拍卖活动造成混乱,而产权交易所却无需担当任何行为责任的严重法律问题。

  第二,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交易过程中的任何法律风险及其责任,但在拍卖企业的佣金收入中坐收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介入不但不会为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节省行政资源,且会增加拍卖企业的负担,造成与民争利的社会不公现象。

  第三,广大拍卖企业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一套规范、高效的运作制度和程序。与已经形成规模的拍卖行业相比,产权交易所无论在人员规模、招商能力、专业水平,或是规范程度、运作效率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距。若将司法委托拍卖统一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不仅会加大拍卖工作的成本,还会影响工作效率,进而影响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进度及其质量,甚至影响执行案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现行的司法委托拍卖的法律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十分合理、有效且廉政的国家法律制度的安排,已是司法拍卖制度改革的成果,应予坚持实施。如果将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引入产权交易所,有实施垄断性经营之嫌,是一种倒退。

  我国现行的司法委托拍卖制度起始于200511。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杜绝此前出现的一些司法评估、拍卖委托乱象,建立防腐机制,出台了上述新的《规定》,明确了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并对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程序、条件、管理均作了严格的规定。自此,我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新制度实行后,全国法院系统都实行司法委托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的廉政制度,成功建立了杜绝腐败的防火墙。六年半来,全国范围内,包括广州地区,与拍卖机构有关的司法委托拍卖的腐败案件明显减少,效果显著,这表明该制度是成功的,应予坚持。

然而,如果改变现行做法,将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引入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既不是司法委托拍卖的委托机构和拍卖行业的监管部门,又不是拍卖运作主体,却仅仅依据行政指定,以一家企业管理几十家拍卖企业,并在拍卖企业的佣金收入中坐收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尽管不是取代,却有以司法委托拍卖实施垄断性经营之嫌。而且,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高度集中的垄断,一旦监管缺失或不到位,极可能滋生新的腐败。因此,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城市,将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引入产权交易所并非创新,而是一种倒退!

  四、司法委托拍卖制度改革应该立足于创新,而不是倒退;建立拍卖公共平台可以集中,但不能垄断。

  搭建相对集中的拍卖公共平台是司法改革和拍卖行业的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应该说,无论是法院系统还是拍卖行业,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其实,建立统一的拍卖公共平台,已列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的近期工作规划,并且已有东莞市的集中拍卖中心等先例。作为法院系统,也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司法委托拍卖实行集中拍卖的做法。实践证明,以上这些做法是可行的。但是,建立统一的拍卖公共平台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就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有128家拍卖企业,其中入册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企业有81家。因此,广州市司法委托拍卖的集中交易平台应有多家,才能满足需要。而且,广州市有不少拍卖企业的实力较强,资质较高,人才雄厚,拍卖场地和拍卖设施也较好,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企业的资源,建立集中拍卖公共平台。再者,近年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还从提升技术能级入手,开发了广东阳光拍卖信息系统,使之成为公共资源(公物、司法委托拍卖)网络拍卖平台。其功能涵盖网上信息(公告)发布、网上工商报备、网络与拍卖现场同步竞价、拍卖活动远程视频实时监控和企业经营信息统计等五个方面,可以有效地杜绝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恶意串通、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能满足司法拍卖公平、正义的需要,给拟建立的集中拍卖公共平台以有力的技术保障。这些拍卖企业应更有条件,更有资格担当公共资源拍卖平台。

  所以,如果产权交易所只是作为司法委托拍卖的交易平台的话,那么,从广州市的实际出发,应建立多家公共拍卖平台,而不是仅其一家;应该引入竞争机制,让有条件的拍卖企业与产权交易所一起竞标,并经过评估、听证、公示等程序,而不是采用行政指定的办法,为个别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创造条件。

  建立拍卖公共平台可以集中,但不能垄断。如果以貌似创新的所谓的改革,只是将外地的所谓经验照搬照套,而不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仅仅依靠行政指令手段搞独家垄断,而不是公开、公平,引入竞争机制,这就完全与改革、创新的精神背道而弛,有失公允!

  五、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反腐,但不能给个别单位牟取利益留下空间、土壤。产权交易所按照佣金比例收取费用显然有与民争利之嫌。

  据了解,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规定,每次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要在拍卖企业的佣金收入中提取20%的服务费。如果说,产权交易所作为司法委托拍卖的交易平台的话,拍卖企业进场召开拍卖会,产权交易所收取服务费(包括场地费、水电费、保安费等等)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服务费就是服务费,它是有账可算的,即使包括代登公告,也是有账可查。该多少,就收多少。但是,如果按照佣金比例收取费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在司法委托拍卖中,产权交易所不是拍卖运作主体;既然不是拍卖运作主体,又不为拍卖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何来与拍卖企业按照拍卖佣金比例收取费用之有?!

  据了解,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收费标准就合理多了。佛山市中院实行集中拍卖时,也与拍卖成交价挂钩,但一般收费500/场,最高2000/场,不成交不收费。对此,大家都能接受。相比之下,产权交易所按照拍卖佣金比例收取费用不得不令人怀疑其是在借独家垄断与民争利。

  六、把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引入产权交易所,已成为严重影响我省拍卖行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希望政府和司法系统相关部门在决策时,体恤民意,先行听证,慎之又慎!

  司法委托拍卖是当前广州市以至全省拍卖业的主要业务,一旦产权交易所介入司法拍卖委托,将给这些地区拍卖企业以至全省拍卖业造成严重生存危机。当拍卖企业的员工得知消息后反应强烈,情绪激动,并就此自发联名上书省、市领导以及各有关部门,要求制止这种强迫提供服务、垄断经营、与民争利的做法。此事已成为严重影响广州地区拍卖行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笔者认为,任何问题的解决,特别是涉及民生、有关企业职工利益的事情,只靠压制是不行的,还应从源头上排除隐忧、解决矛盾。企业群情激奋的主要原因是不能容忍合法权益的被侵害。

  因此,对于影响一个行业生存、发展的重大决策,政府有关部门事前应该多听听民意,进行深入的调研,并组织认真的听证,请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有关的专家、学者和拍卖企业的代表参加,在深入探讨、充分听证之后再作决定。

  广东处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沿,1986年全国恢复成立的第一家拍卖行就出在广州市,二十多年来广州市一直引领着拍卖业发展之先河。《广东省拍卖行业十二·发展规划》中提出:十二·期间,广东省拍卖行业要实现从拍卖大省为拍卖强省的转变。市场推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让市场在促进拍卖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政府主要在规划实施、政策导向、环境营造、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要有效运用政策调控等手段扶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因此,我们殷切希望省委、省政府对拍卖行业的健康、科学、可持续发展给予关注,在环境营造、市场开拓、规范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妥善解决司法委托拍卖工作引入产权交易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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