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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拍卖典当信息简报(第5期)
[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3/2  阅读:1595 ]

  东 莞 市 拍 卖 典 当 信 息 简 报  

  第5期(总第5期)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0年3月09日

  关于拍卖程序和有关竞买现场一人应价的解释 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

  最近,围绕着拍卖程序的起始如何计算以及在拍卖现场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的问题,有很多拍卖企业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专门邀请了拍卖法和合同法的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考虑到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决定通过《中拍网》进行集中答复。

  首先《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具体指什么?包括哪些阶段和内容?

  我国《拍卖法》第四章是关于拍卖程序的规定,包括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和佣金等四个组成部分,上述程序属于法定程序。拍卖程序开始和终止的计算方法,根据《拍卖法》第四章关于拍卖程序的有关规定,拍卖程序的开始应当为委托人和拍卖人建立委托合同作为计算依据;另根据《拍卖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作为拍卖各方法律关系的结束。因此在上述期间,均属于拍卖程序的有效期间。

  另外根据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及全国工商总局颁发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拍卖程序中还应该包括在拍卖前到拍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取得拍卖许可;以及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在拍卖结束后继续向拍卖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等相关内容。因此拍卖程序并不单纯指向举行拍卖会,而应当包括从接受委托开始,至委托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

  其次有人提出如果在一场拍卖会中有两个竞买人签订了竞买协议,取得了竞买资格,领取了竞价号牌,但在召开拍卖会时只有一个竞买人举牌应价,该拍卖的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规定中的“公开”,系指拍卖的程序应当公开;该规定中的“竞价”,系指拍卖中应当具备价格竞争的条件,即竞买人以独立竞价的形式参与价格竞争。

  如果有两个竞买人签署了竞买协议,并领取了竞价号牌,但只有一个人进入现场,或者两个人均进场,但只有一个人举牌,该拍卖均应视为符合竞价条件的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首先拍卖法并不要求竞买人必须进入现场竞买,《拍卖法》第34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同时商务部颁发的《拍卖管理办法》中第39条还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电子竞价甚至网络竞价逐步走入我国的拍卖市场,不要求竞买人进入现场竞买的现象将陆续增加,因此竞买人是否进入现场直接参与竞买,不是拍卖程序的要件,不影响拍卖的结果。

  拍卖中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但只有一个应价,符合拍卖的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我国《拍卖法》中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因此最高应价属于价格比较的结果,即该应价高于其他竞买人的应价。同时《拍卖法》第50条还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该规定表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还应当满足保留价的规定,即在拍卖中通常称之的“不达底价不能成交”的基本原则。因此当竞买人的应价满足上述规定时,拍卖成交。

  在拍卖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时,只有一人应价,同样应当视为该应价属于最高应价。可以通过下面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

  假设竞买人A与竞买人B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参与应价,A举牌应价,B未举牌应价,则:A(Pt)>B(Pt)

  公式中P表示价格(PRICE),t表示时间(TIME),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即AP=BP,但应价时间存在先后即At>Bt,表明B竞买人和A竞买人计划应价相同,但B竞买人应价时间晚于A竞买人,且B竞买人不愿再加价,此时A竞买人的应价高于B竞买人。如果此时A竞买人的应价高于或者等于保留价时,拍卖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在电子竞价拍卖或者网上远程拍卖时,就是根据上述公式进行比较和确定的。《拍卖法》及与拍卖行为有关的部门规章中,均不要求竞买人参与竞买时必须应价,只要求成交时的价格满足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因此在拍卖中无论竞买人的人数多少,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 2009年工作总结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2009年对于我市典当行业而言,是危机和商机并存的一年。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在经信局和省典当协会的关心、指导和会员单位的支持下,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信息交流、组织培训、规范行为方面,积极开展服务工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在过去一年,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在市经信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先后组织典当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到广州、惠州、河源等地参观考察,接待了惠州市典当协会及18家典当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并与鸿福、恒达等典当企业进行交流,促进兄弟市同行之间友谊以及业务的交流。通过现场观摩、相互沟通交流等活动,开拓思路,并结合自身特点,为行业发展扩阔视野。

  二、 举办行业会计培训班和辅导班。根据市经信局“提高我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基础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的要求,典当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5月23日举办了东莞市典当行业第一期初级培训班,这次培训班针对性强,通过业务风险防范及财务管理方面针对授课,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参加人员好评。随后,为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季度报表填报和每年年审资料准备工作,以及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于6月16日举办行业会计辅导班,免费为各企业会计进行资深辅导;并组织企业会计参加全国新会计制度和信息报送(昆明片区)培训班;及参加(广州)培训班,深受企业会计人员欢迎。

  三、 为企业解决机动车典当质押备案问题。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第三十三条,明确了机动车质押典当备案的相关规定。为使我市各地企业顺畅进行机动车质押备案工作,经市经信局支持,典当专业委员会与市交管部门多次协调,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建议,明确了我市机动车典当的查询和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转移登记等的有关流程和业务程序及统一由协会代办,从而简化了机动车质押备案的业务程序、方便了企业与车主办理质押业务的开展。由2009年3月份典当专业委员会正式开展机动车典当质押备案登记业务以来,全年共办理质押备案登记机动车有193辆,其中已解除质押备案登记的有175辆,共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16辆,签出东莞市车辆管理所1辆。有效防范了我市典当企业因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好地服务了会员企业。

  四、 做好行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2009年10月以来,典当专业委员会分别协助市经信局企业促进科和市公安局治安科做好对我市典当企业的检查活动,有效督促典当企业完美各项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规范典当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日常操作规则,有效加强风险防范。并代办《典当经营许可证》更换工作。典当专业委员会根据市经信局要求,于11月对各典当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更换的实行统一收集和报送,上交省典当协会进行换证准备,随后并跟踪处理。

  五、 充实典当专业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2009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增补了理事单位3家,新增会员单位4家。充实了典当专业委员会的领导力量。

  (二)、典当专业委员会2010年的工作思路

  一、 加强典当业经营与发展的指导。全球金融经济危机对我市的典当业虽然没有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但典当风险的阴影仍然存在。为此,典当专业委员会将计划分片组织同业交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科学管理,以利健康有序发展。

  二、 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典当专业委员会继续加强与政府部门联系,并及时反映行业、会员呼声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积极承担和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 继续组织典当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财务辅导培训。组织会员学习《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将要颁发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推动我市典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 办好协会网站。典当专业委员会争取建好协会网站,和继续订阅和派发《典当纵横》电子旬刊,从多渠道、全方位收集行业信息,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时登载,努力满足会员需要。

  五、 继续开展同业交流活动。组织本市会员单位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以及本市与省外、市外的同业交流,拓展经营思路和行业视野,增强典当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领导班子的共同努力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典当专业委员会将继续桥梁。开展服务。反映诉求。组织培训。推动交流。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其中亦存在许多不足,有待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乡井和完善。

   抄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至: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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