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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拍卖典当信息简报(第3期)
[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3/1  阅读:2000 ]

     东 莞 市 拍 卖 典 当 信 息 简 报

  第3期(总第3期)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秘书处 2009年12月8日

  

  东莞首宗股权拍卖的思考

  广州市富盈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0万股ST得亨流通股A股,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11月20日下午3:30,在东城中路达鑫创富中心9楼集中拍卖中心公开拍卖,经过19轮竞价,由一男士以1970万元的金额成功竞标,东莞市首宗股权拍卖由东莞市同理拍卖有限公司起锤。最终这批比例为 1.74%的控股股份,以1970万元,高出起拍价204万元成交。

  这次ST得亨流通A股的成功拍卖,打开了东莞市司法委托类股权拍卖的先河,为东莞市拍卖业今后举办此类活动提供了借鉴之处。

  为保证拍卖会的顺利进行,对股权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尤为重要。据了解,同理拍卖行在接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于该次股权标的的司法委托拍卖后。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认清标的股权的性质。关键是确定该标的是否为国有股权。股权的分类明细而严格,股权从上市角度可分为上市公司股权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中又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流通股),上市企业的股权因其随时可以变现及易受市场波动影响的特性,除强制拍卖以外,很少采取拍卖形式进行转让,而国家股、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不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本次拍卖的标的股权为上市股份企业的股权,由于属于强制拍卖,故股权价值的波动性不大,不必担心要么由于股价下跌造成保留价高于市场价而无法成交,要么由于股价上扬过高,而买家出不到相应的价位而流拍等不良现象。

  2.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好沟通工作。例如税务部门,预先了解股权拍卖后需要缴纳的税种,明确拍卖企业与竞买人除成交价、拍卖佣金以外的应交费用项目。本次拍卖会举办前同理拍卖行与东莞市国税局多次沟通,了解到成功竞买人只需缴纳拍卖后的印花税。此外,拍卖企业还需积极与证券公司协商,咨询,了解该标的股权是否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还要看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是否在冻结期。

  3.拍卖企业应该在招商方面舍得投入。《拍卖法》规定,股权拍卖会须在股权拍卖公告登报后10天方能举行,并且必须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发布。而此次同理拍卖有限公司在股权拍卖会前20天已经开始在《深圳特区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东莞日报》4份报刊上连续的刊登拍卖公告以吸引更多的来自全国各地的购买者。除外企业本身还应该主动联系潜在买家,增加该股权标的物的竞争性。

  4.对竞买人身份的确认以及保密工作。在确认竞买人时,要查看竞买人本次投资额是否在《公司法》规定的可投资比例之内,是否符合标的股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资质等。同理拍卖有限公司此次股权拍卖在这方面做得较为到位,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两天要求竞买人提供其自身资料,一方面以便对竞买人身份进行审核,保证到场参与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另一方面,保证竞买人身份的保密性,杜绝拍卖前恶意串通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拍卖会举行的过程中,要注意很多细节。同理拍卖有限公司资深拍卖师说,在拍卖会举行前除把《竞买须知》发放到每个竞买人手中之外,还应清晰详细的宣读一遍,以便让竞买人了解竞买规则,保证拍卖会按正常程序进行。而在拍卖会过程中,因为股权的拍卖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所以拍卖节奏应该相对缓慢,不能让竞买人的频繁举牌或催促而影响拍卖师应价的准确性,另外,每一次拍卖叫价应该保持在一个价位,尽可能不要随意降低或调高每次应价幅度。

  最后,在拍卖标的股权成交以后,除告知竞买人需按时交纳相关佣金、税金之外,还应积极与委托法院沟通,确定该股权的过户时间,因为股票在市场上不断上涨或下跌,竞买人只能对该股短期内的走向有所掌握,过户时间越短对买家越有利。如果过户时间拖长,股票走向把握不准,一方面伤害买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打击了潜在竞买人对股权拍卖的信心。法院强制的股权拍卖必须在拍卖会结束后,派一名法官随买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方能正式移交股权,所以,加强与委托法院的沟通也相当重要。

  通过此次股权拍卖,东莞市集拍中心累积了股权拍卖的工作经验,同时此次拍卖工作也获得了来自全国各地竞买人的肯定。首先,每个竞买人的进场,必须核对竞买人身份证是否与保证金交款单的资料一致;其次,在竞买人登记领取拍卖号牌之后,必须举牌照相方能进入拍卖会场,而拍卖全程也有录像监控,这种严谨的做法是为了解决拍卖会成交以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从而保证资源的再分配顺利进行。

  无论哪一类标的的拍卖,都要求买受人在竞得标的后方能够实现顺利交接。股权类拍卖作为一种投资权益的拍卖也不例外,一旦交接不成,一切前期工作都是徒劳的。股权拍卖,不仅要在《拍卖法》规定的框架内规范运作,在接受委托、确认竞买人时还要参照《公司法》、标的股权企业行业政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符合政策法规是股权类标的能够顺利交接的前提,这就要求拍卖企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熟知《拍卖法》和掌握拍卖谈判技巧,而且要熟悉相关的经济类法律法规。如果因为对于法律法规不了解而产生无法交接标的,那就不仅仅是本次拍卖没有结果,对企业的声誉,甚至拍卖界的声誉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因此,为以后股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协会向各会员单位收集以下几点关于股权拍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供今后拍卖企业对于股权拍卖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在转让的权利上若是存在影响竞买人利益的权利负担,则该项权利负担可以是为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并在拍卖公告载明该“需要公告的事项”,拍卖师于拍卖前宣布该注意事项。

  2.在拍卖之前应当首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放弃优先权的股东不必参加竞拍。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通知其拍卖的时间、地点,并在经过拍卖程序的最终成交价格及付款履行期限等“同等条件”确定之后,给予一个决定是否购买的合理期限,以切实维护股东的法定优先权。

  3.拍卖前最好与委托人及竞买人约定,如因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竞买人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竞买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股)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目前中国证监会不允许在场外进行股份公司的股权拍卖交易活动,因此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均为由于股权质押和以股抵债而进入司法程序的司法前置拍卖。拍卖依据上,除了要与法院签订委托协议外,还应审查是否有法院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裁定和冻结股份确认书;与法院进行协商,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应当载明拍卖的标的、拍卖佣金、拍卖价款的支付等必备条款。

  2.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之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过评估价。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3.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拍卖公告必须于拍卖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发布;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配合。

   举行拍卖会时,拍卖机构应要求法院派人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

  4.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5.拍卖成交后的有关手续。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法人股拍卖成交后的股权转让,必须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委托人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到上述管理部门,一份对原查封的法人股予以解封,另一份用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裁定书和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接受上述材料并加以复核,在确认无误并且委托人与买受人已付清相应的税费(印花税、过户费等)后将拍卖成交的法人股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三、国有股权拍卖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如:竞买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

  2.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向外商开放;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要经过国资委和商务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要经国资委审批;注意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以保证整个系列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注意与国有产权的确认、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一系列程序相联系,应当注意其中的衔接和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4.一般存在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摘取那债务处理等复杂的问题,尤其应当注意。

  5.切实注意与交易机构之间关系的协调,保持良好的关系,对于股权拍卖尤其是经常主持类似拍卖的拍卖公司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和谐、协调的环境保证查询过户等工作渠道通达畅顺。

  

  口头续当——是创新还是隐患?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

  日前,从中国商报、收藏拍卖导报中获悉,北京某典当行就陷入了由口头续当而引起的“典当门”纠纷当中。因为事先的口头约定,当物到期后既未能赎回也没有成为绝当,致使在无形当中产生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包括当金、综合服务费、滞纳金等。但因为看法不一,客户拒绝向典当行如数偿还这笔钱。于是,气愤的典当行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在该典当行起诉当户乔先生典当合同纠纷案件中,典当行称,被告乔先生于去年3月典当了金麒麟、金马、金犀牛、金龙壶及金碗等物品,典当金额共计33万余元。按照票面上的约定,典当期限截止于2008年4月10日。然而当物到期后,乔先生一直没有赎回形成绝当,双方也没能就当物拍卖达成协议。典当行方面表示,截至今年3月,已给他们造成当金、综合服务费、滞纳金等损失共计58万余元,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乔先生偿付这些损失。

  而被告乔先生则表示,虽然对典当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全额支付。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预扣利息,但典当时只给了乔先生32万余元。”此外,在当物成为绝当后,双方没有协议续当,典当行也不依法行使其绝当权处理当物,致使损失扩大,因此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18万余元的综合服务费和滞纳金,乔先生一方不同意赔偿,“东西都成为绝当了,怎么还管我要钱?”他们认为这部分费用典当行是从绝当之日开始计算,截止到起诉前,这种扩大的损失应该由典当行自己来承担。作为被告,他们只同意支付当期届满一直到绝当这五天的综合服务费。

  知情人士透露,其实,被告乔先生是这家典当的老客户,双方曾有过多次愉快合作的记录。现在之所以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归结于当初采取了口头续当的形式。

  对于此案,其主审法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刘燕晨表示,典当行是个救急不救穷的行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3万元以下的当物成为绝当后,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理;至于3万元以上的当物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和出典人协商当物的处理。这是为了防止典当行“乘人之危”才设定的一个限额。然而在本案中,事情并不向法律规定那样发展,当期满了之后,当典当行和乔先生协商时,乔先生一直说这些当物都是宝贝,他肯定要赎回去,要求宽限时日。鉴于与乔先生的多次合作且其有着良好的信誉,典当行一直在宽限。直到今年3月,乔先生已联系不上,典当行只好选择诉讼解决。刘燕晨告诉记者,经过法庭审理,双方对典当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是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当物是否为绝当:乔先生的代理人认为到了当期却没有约定继续续当,该当物理应成为绝当。而典当行却认为,双方有口头约定,所以综合服务费应当按照典当合同计算、滞纳金也应当计算。

  据悉,该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典当行和乔先生也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协商。

  针对上述案件,着实让人感到意外,本想以诚信为基础,在完成业务的同时又能方便客户而作出的口头续当,竟会给典当行带来这般大的麻烦,这口头续当形式,究竟是业务的创新还是给典当行带来未知的隐患呢?笔者就“口头续当”问题咨询了我市部分典当企业获悉: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部分典当企业确有存在“口头续当”情况。“我们行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如果客户要续当又不能亲自过来,我们会将银行账号给客户,等客户将续当费用汇至账上后,再开具续当凭证,从而形成续当业务。”东莞市恒达典当有限公司业务主任钟镜东介绍道。“典当行不得预扣利息,结清上期综合费用和相关利息,才形成下一期的续当。这是不容置疑的。”东莞市长安典当行黄江分行卢伟祺这样说。看来,在我市,典当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是挺强的。更有个别典当企业是要求客户必须要亲自前来签署续当凭证才能形成续当的。

  在当前国家大力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大环境下,除银行降低门槛外,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相继兴起,民间借贷又即将“抬头”,典当行业务又相对缩减,这种种因素着实给典当行的经营带来较大的压力。但,在发挥典当方便、快捷的自身优势的同时,更应遵循相关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防范风险,力求稳健发展。

  抄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至: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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