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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拍卖典当信息简报(第8期)
[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1/3/1  阅读:1439 ]

    东 莞 市 拍 卖 典 当 信 息 简 报  

  第8期(总第8期)  

  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0年7月13日

  

  2010年上半年拍卖情况报告

  2010年上半年,我市拍卖企业的总成交额是140130.0337万元,同比上升217%。其中市集中拍卖中心的成交额是137613.55370万元,占全市成交额的98.2%,同比上升221.7%;非市集中拍卖中心拍卖的成交总额为2516.48万元(其中车牌拍卖成交额2252.9万元),占全市成交额的1.8%,同比上升77.2%。本月房地产业务的成交额为111346.2294万元,占全市成交额的79.5%,同比上升424.4%;机动车业务的成交额为414.7218万元,占全市成交额的0.3%,同比上升157.9%;财产权利的成交额为18612万元,同比上升105.7%;以机器设备为主的其他资产成交额为7240.6025万元,占全市成交额5.1%,同比下降41.3%。另标的物超300万元的大单拍卖业务有76宗,其中25宗成交,51宗流拍。

  2010年上半年的成交额大幅回升,主要是大额的业务成交较多,其中一宗是“东莞市汉华光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成交额就高达7.1亿元,创出历来最高成交额;在上半年,大千拍卖行和高第堂拍卖行都分别各举行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成交额合共263.58万元。另一特点就是由于房地产市场降温,房地产流拍的现象较往年多。

  中央政府于4月出台“国十条”有效地遏制了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行为,但同时也为二手房拍卖市场的高流拍率埋下伏笔。“国十条”中的政策重心就是放在对当前房地产影响最大银行信贷政策的收缩上,就是对个人按揭贷款实行严厉的去杠杆化,就是如何全面遏制房地产投资者利用政府的住房优惠政策炒作房地产,让过度优惠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回归到常态。从其政策内容来看,遏制房地产的投资炒作,“国十条”政府是态度坚决的重要表现形式。比如,提高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与利率水平、禁止第三套住房的贷款、禁止第三套以上的住房的异地贷款等都是从限制房地产投资炒作的角度来出台政策。可以说,这些政策坚决执行对国内房地产投资炒作将起到根本性遏制的作用。

  在此大环境下,市场持币观望气氛浓厚,消费者的消费意欲直接影响到一手房市场,进而影响二手房市场,二手房拍卖是二手房市场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在一手房市场及二手房市场的波动下,二手房拍卖不能独善其身,在消费意欲普遍低迷的大环境下,二手房拍卖流拍率攀高是可以理解及预计到得的。

  积极推进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下发:粤经贸流通〔2009〕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质押备案工作,有效防范机动车典当风险,保障典当行资金安全。2009年3月,在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下,东莞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局车辆管理所多次沟通、协调,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建议,明确了我市机动车典当的查询和质押备案/解除质押备案、转移登记(过户)等有关流程和业务程序,并倡议落实由协会统一代办,从而使协会对机动车质押备案的业务程序从严把关。从速办理,方便了企业与车主办理质押业务的开展。

  自开展机动车质押备案登记业务以来,我市典当企业纷纷响应,积极了解质押备案登记业务的相关流程和需签署的文件。并且,为保障典当行和当户的权益,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协会分别与各典当行签署:《提交机动车质押备案责任书》和《提交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责任书》。当当户要求以机动车作质典当时,典当行企业向协会工作人员咨询作质车辆的现时情况,确认车辆是否可以典当,待交齐相关资料后,协会工作人员定于当日前往车管所办理,并以电话形式知会典当行企业业务办理程度。

  其中,关于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从2009年4月1日起,机动车过户手续必须要原车主与新车主同时到所在地车管所签字和照相办理。这对典当行的经营有很大影响,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物权法》的规定,协会与车管部门协议:让车主签订一份委托书和《机动车质押典当合同》,当机动车断当时,愿意由典当行自行委托拍卖或折价处理,典当行再以《机动车质押典当合同》和当票作为机动车断当凭证进行转移登记手续。这大大降低了典当企业因质押机动车断当不能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2009年3月份到2010年6月期间,协会为会员代办质押备案登记机动车有279辆,解除质押备案登记232辆,共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过户)26辆,签出东莞市车辆管理所1辆。没有出现一例违规经济纠纷事件,爱到有关部门认同。从而有效防范了我市典当企业因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好地服务了会员企业,使会员能共享资源,得到会员企业的一致好评。

  抄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至: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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