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典当行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设立典当行审批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设立典当行的企业或个人; 2.申请内容:设立典当行审批事项; 3.申请条件: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典当行注册资本:广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③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经营场所不小于80平方米; ④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新增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同为一人;法人股东须由经营三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法人企业担任;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 ⑤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⑥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受理地点: 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912室 2.交通方式: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到[体育中心]站A出口。 (四)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商务厅 2.实施机关的权限:设立典当行审批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需上报商务部备案)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设立典当行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设立典当行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3.本行政审批有审批数量限制。 根据商务部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其下达给本省的当年新增数量,由省将新增审批数量数统筹分解到各市(省商务厅将每年统筹分解数在省商务厅公众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向全社会提前公布)。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设立典当行的申请(原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3 |
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 |
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典当行(公司)章程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原件,验资日期至报送到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内)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同时提供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2)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9 |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纸质复印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0 |
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提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必须上传相关材料。省商务厅每年下发的申报典当行有关《通知》、《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等相关表格可在广东省商务厅网站(网址:http://www.gddoftec.gov.cn)下载。
(九)办理时限
设立典当行办理时限
受理时间:根据商务部下达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及报送时间要求,省商务厅确定统一申报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20-38819947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gddoftec.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5.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贸易管理处。
(3)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二)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含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初审并提出意见→省商务厅审批→商务部备案→核发或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提交申请 (1)窗口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接收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2)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www.gdbs.gov.cn/ (3)信函提交。接收部门:广东省商务厅贸易管理处;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邮政编码:510620 3.受理 ——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 ——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本事项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本厅在受理环节,企业可在网上打印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4.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商务厅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 5.办理结果 设立典当行审批通过后,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6年。省商务厅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www.gddoftec.gov.cn)公开办理结果,并通过批准(批复)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自取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912室。 (十三)法律救济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 (2)电话投诉。监督电话:020-38819880 (3)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gddoftec.gov.cn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省商务厅监察室;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邮政编码:510620。 2.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企业或个人; 2.申请内容: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事项; 3.申请条件: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同一地区新增典当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②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③最近2年连续盈利,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④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⑤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各市商务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3 |
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4 |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同时提供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2)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验资日期至报送到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内)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1)同时提供验资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2)纸质复印材料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7 |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纸质复印材料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8 |
企业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 |
三、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 2.申请内容: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 3.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2)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须间隔1年以上; (3)当年无违法违规情况; (4)年审通过A类企业。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典当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
4 |
租赁合同(原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住所的需提供 |
5 |
新任法定代表人(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 |
6 |
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
|
7 |
拟增资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提供 |
8 |
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股权的需提供
|
四、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 2.申请内容: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 3.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2)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须间隔1年以上; (3)当年无违法违规情况; (4)年审通过A类企业。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典当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 |
4 |
租赁合同(原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住所的需提供 |
5 |
新任法定代表人(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
|
6 |
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
|
7 |
拟增资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法人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提供 |
8 |
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
原件 |
,, <,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8.75pt; m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变更股权的需提供
|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企业; 2.申请内容:《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3.申请条件: (1)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典当经营许可证》损毁。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企业; 2.申请内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换证; 3.申请条件: (1)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 (2)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补办的。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典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 |
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
七、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编码:10240000069645333012440000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申请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企业; 2.申请内容: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3.申请条件: (1)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企业自愿提出申请; (3)企业违法违规,被工商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 (三)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具备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2.不予以批准的情形: (1)申请单位不具备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相关材料用A4纸复印,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目录: 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须提交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注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应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2 |
《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文件 |
办理所有变更事项均须提供 |
(十四)相关表格 |